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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公司注册5年内要全额实缴。无形资产评估来帮你

2023-08-31 | 查看: | 来源:瑞力网 |
摘要:无形资产评估进行​实缴增资入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办事处的出资额认缴。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外国国家豁免法草案、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公司法修订草案、增值税法草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学前教育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学位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期限的决定草案的议案等。

其中,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的一系列修改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变化是要求公司在成立之日起的五年内完成全部认缴资金的缴纳,这标志着对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的重大调整。此外,草案还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其他修订

尤其是对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调整,从自由期限变更为必须在五年内缴足,这一巨变实际上等同于部分取消了原有的认缴制度。然而,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我认为需要谨慎对待这样的变革。这种变化可能超出许多民营企业家的稳定预期,对于大部分民营企业来说,如何在短时间内筹集足够的资金将是一项巨大挑战。

面对法律制度的改革,我们应审时度势,特别是对于民营企业家和整个社会而言,这是一项极为重要的议题。为了使企业家和企业能够适应新的法律环境和经济压力,他们需要得到充分的支持和引导。


 


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审议发生在2023年8月28日至9月1日的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期间,此前曾于2021年12月和2022年12月两次进行审议。根据媒体报道,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曙宏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综上所述,公司法修订草案的第三次审议稿在强调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重要修订,需要在平衡各方利益和稳定经济发展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

根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本次第五次会议将继续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以进一步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这些变化将为我国公司治理和经济发展带来深远影响。



早在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了一次新闻发布会。会上宣布,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于8月28日至9月1日在北京举行第五次会议。在草案的第三次审议稿中,公司法修订草案已于8月28日提交给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的修订内容着重加强了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同时进一步强化了股东的权益保护。

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在充分考虑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来自各方面的反馈后,对草案进行了主要修改,具体包括:

1、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2、完善公司民主管理的规定。
3、进一步加强股东权利保护。
4、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
5、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
6、完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最后,对法律责任相关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以确保在公司经营中各方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瑞力网认为,关于规定股东在五年内完成认缴出资的注册资本制度,将有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并提高整个公司制度的公信力。这次公司法的修订旨在创造更加公平和透明的商业环境,保护各方利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无形资产评估进行实缴增资入股
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办事处的出资额认缴。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无形资产有很多种,可以按类型分类:

1、按企业取得无形资产的渠道,可分为企业自创(或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和外购的无形资产。前者是由企业自已研制创造获得以及由于客观原因形成的,如自创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后者则是企业以一定代价从其他单位购入的,如外购专利权、商标权等。

2、按有无法律保护分类,可以分为法定无形资产和收益性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等均受到国家有关法律的保护,称为法定无形资产;无法律保护的无形资产,如非专利技术等称为收益性无形资产。

3、按能否独立存在,可以分为可确指无形资产和不可确指无形资产。凡是那些具有专门名称,可单独地取得、转让或出售的无形资产,称为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等;那些不可特别辨认、不可单独取得,离开企业就不复存在的无形资产,称为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如商誉。

此外,国外对于无形资产分类,从评估角度按其内容分为权利型无形资产(如租赁权)、关系型无形资产(如顾客关系、客户名单等)、结合型无形资产(如商誉)和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版仅等)。从广义的角度,将无形资产分为促销/销售型无形资产、制造型无形资产和金融型无形资产等。

应当承认,我国目前对无形资产的认识方面还存在分歧,对无形资产的范围和涵括的内容有待于进一步探讨。通常,作为评估对象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生产许可证、特许经营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勘探权和采矿权、商标权、版权、计算机软件等,想了解详情请咨询广州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无形资产应同时满足以下的所有条件(少量只要满足部分即可):

1.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资产最基本的特征是产生的经济利益预期很可能流入企业,如果某一项目产生的经济利益预期不能流入企业,就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对无形资产确认而言,如果某一无形资产的经济利益预期不能流入企业,就不能确认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如果某一无形资产的经济利益预期很可能流入企业,并同时满足无形资产确认的其他条件,则企业应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例如,企业外购一项专利权,从而拥有法定所以权,使得企业的相关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此时,表明企业能够控制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在实务工作中,要确定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在进行这种判断时,需要考虑相关的因素。比如,企业是否有足够的人力资源、高素质的管理队伍、相关硬件设备等来配合无形资产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最为重要的是应关注外界因素的影响,比如是否存在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冲击与无形资产相关的技术或利用其生产的产品的市场等。


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资产确认的一项基本条件。对于无形资产而言,这个条件显得十分重要。比如,一些高科技领域的高科技人才,假定其与企业签订了服务合同,且合同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为其他企业提供服务。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这些高科技人才的知识在规定的期限内预期能够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但由于这些高科技人才的知识难以准确或合理辨认,加之为形成这些知识所发生的支出难以计量,从而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加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