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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第一批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2-02-21 | 查看: | 来源: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摘要: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修订稿)》,现就开展2022年第一批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各街道办事处、各文化企业: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修订稿)》,现就开展2022年第一批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奖励
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2、文化产业资金配套奖励(资助)
2019年9月后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或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影视类项目)。

二、申报条件
请申报单位认真研读《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奖励等项目操作规程》(附件1),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三、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根据操作规程要求填写申请书(附件2-3),于3月4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科(宝安体育馆西区310室),申请书电子文档发送至bawtly-cyfzkxbh@baoan.gov.cn。

四、注意事项
近期,我区正编制新产业扶持政策,如本批申报项目拨付资金前颁布新政策,新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本批申报项目按新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2月18日



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推进产业载体建设”:
经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运营单位。
2.申请奖励的园区(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三)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300万元的奖励。
2.获得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200万元的奖励。
3.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获得认定的证明文件。
3.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1.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宝安政府在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费用审计和专家评审,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委托专业机构或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核。
3.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就拟资助项目在深圳市公共信用网查询并书面征求区相关部门及资助对象所在街道办意见。

4.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核查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筛查,核定资助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有异议的,项目暂缓,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项目资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6.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文化产业资金配套奖励(资助)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六条“文化产业资金配套资助”:
1.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资助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或经国家、省、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奖励、扶持、认定的单位。
2.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专指获得政府表彰、认定或专业认证而获得奖励的项目);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

(三)资助标准
1.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此项申报单位的总资助额度不超过其上年度纳税总额。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资助)申请书》原件。
2.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资助的证明文件(资金下达文件、会议纪要等)和收款凭证。
3.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