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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2022-03-10 | 查看: | 来源:科技部火炬中心 |
摘要: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全国科技工作会议要求,加快科技政策落实落地,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大力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各地要扎实做好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现就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做好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科火字〔2022〕6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全国科技工作会议要求,加快科技政策落实落地,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大力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各地要扎实做好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现就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标准,高质量做好评价服务工作
1.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认真落实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要求,实行“严标准、快审核、勤公示”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完善服务机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2.拓展多部门联合、多举措发力工作局面,加强与工信、税务、市监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强化评价入库工作与科技企业培育、创业孵化载体、创业创新大赛的政策协同,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评尽评,更加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源头培育。

3.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表》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核验,加强对直通车条件相关信息一致性和有效性审验,重点关注系统反馈的预警信息提示和填报信息的数据异常情况,严把入库企业质量关。

二、强化责任,规范化开展评价服务工作日常监管
1.压实评价工作主体责任,强化参评企业的主体责任和诚实守信意识,加强对评价工作队伍的日常管理,推动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纳入科技监督范围,不断提升评价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2.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综合运用即时监督、动态监管、集中抽查等多种手段,对企业评价指标信息数据进行跟踪监测,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处理。

3.践行“阳光政务”理念,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核实处理异议、投诉、举报信息,探索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联合惩戒机制。

三、优化服务,切实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感
1.加大科技创新政策供给保障和落实力度,各地科技部门要会同税务部门通过各种方式为企业提供政策辅导,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入库并享受优惠政策,切实加大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落实力度,深入了解企业发展需求和政策诉求,加强跟踪服务工作,推动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2.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分析评价,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调查制度和样本库,按季度(季末15天内)进行统计调查,及时掌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运行情况,探索建立企业分层分类机制,选树优秀企业典型。

3.认真开展专题分析与评估,及时总结报送提炼工作经验做法,全面总结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监督工作、政策制定和实施效果情况,于11月15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我中心拟于3月16日上午以线上形式组织召开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协调会,请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责任处室和评价工作机构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22年3月9日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谁可以申请?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直通车”

符合上述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